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政府限價房、拆遷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等應當按商品住宅標準交存維修資金。
第三條 下列物業可不交存維修資金:
1.人防工程、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等公益性質房屋;
2.不單獨登記權屬的車庫(車位)、儲藏室(小棚)等;
3.在工業用地上建設的廠房、不用于銷售的職工宿舍、辦公用房等建筑物。
第四條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各區歸集的維修資金,具體負責芝罘區商品住宅、非住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其他各區負責本區內維修資金交存的受理,以及維修資金使用、返還、業主大會申請劃轉的受理審核,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非住宅與住宅相連的,按下列規定確定交存標準:
1.住宅與非住宅結構相連的,若住宅位于非住宅上方,有共用基礎的,住宅與非住宅按整體樓層數確定相應交存標準;
2.住宅與非住宅以共墻形式相連、不存在共用基礎的,住宅與非住宅按各自樓層數確定相應交存標準。
第六條 房屋的樓層數根據規劃設計規定確定(主要指地面以上),其中:
1.規劃設計為12加1層的,按小高層(即12層含12層以下)標準確定交存標準;
2.規劃設計七層以上住宅且不帶電梯的,按多層(即7層含7層以下)標準交存。
第七條 存量非住宅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須由出讓人按規定補建專項維修資金后方能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小區外獨立產權非住宅不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需補建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 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主要包括: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二)樓房外墻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內墻面浸濕;
(三)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四)樓房外墻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的;
(五)建筑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筑保溫不良引起內墻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六)外墻及樓梯間、公共走廊涂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七)公用區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墻、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八)公共區域門窗破損的;
(九)其它共用部位符合規定需維修的。
第九條 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主要包括:
(一)電梯主要部件需要進行維修或更換的;
(二)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三)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配電箱(柜)內元件損壞的;
(四)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五)給、排水部分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或其他設備損壞的;
(六)其它共用設施設備符合規定需維修的。
第十條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代交首期維修資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登記范圍內房屋戶門號及建筑面積明細;
2.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建筑面積證明;
3.開發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4.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證;
6.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二)資金交存后,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按分戶開具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三)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時,向房屋買受人收取維修資金并出具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申請管理維修資金的,按下列程序辦理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向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資金劃轉申請書;
2.業主簽字同意的《意見征詢表》;
3.社區居民委員會意見書;
4.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材料;
5.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及風險防范制度;
6.業主大會指定其它單位管理資金的,需提交與管理單位簽定的資金管理委托協議書;
7.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8.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二)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業主委員會持相關資料在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確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維修資金專戶,并報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備案。
(三)移交資料和劃轉資金:
1.開設賬戶后,業主委員會與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簽定資金管理風險責任承諾書和維修資金移交協議并辦理移交手續;
2.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將物業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 使用維修資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維修項目屬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并已過保修期;
(二)維修資金足額交存或者分戶賬面余額不低于首期交存額的30%,未交存部分已明確費用分攤方案;
(三)維修方案及費用分攤預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并公示;
(四)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委會確定的工程驗收單位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五)維修工程符合以下情況的,應按規定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
1.維修項目涉及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2.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000元的;
3.一次性使用維修資金總額超過10000元的。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維修資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業主意見征詢書;
(三)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意見書;
(四)維修工程預算書;
(五)費用分攤預案;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二)由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就工程事項出具相關證明;
(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編制工程預算并經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定;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六)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將維修工程費用分攤至相關業主分戶賬。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帳維修資金自業主交存之日起計息,按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計息期,計息期內資金發生變動的按計息日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計息;計息期內資金未發生變動的,按計息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因拆除、倒塌、燒毀等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申請返還維修資金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維修資金余額返還申請審批書;
(二)房屋滅失證明材料;
(三)房屋權屬注銷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所需維修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維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二)共有墻體的維修(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維修),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三)樓板的維修,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四)屋蓋的維修:
1.不上人屋蓋,由維修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如為各層所共用,由維修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維修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五)樓梯及樓梯間的維修: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維修,由所有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擔,電梯起始層業主不需分攤電梯維修和更新費用。
第十八條 2011年5月1日前交存的商品住宅物業管理公共資金,在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理順后,另行補充規定。